提醒注意!「公益出租人」每屋每月享1萬元租金免稅額

發佈時間: 2018-04-16 10:30:36
LINE-SHARE FB-SHARE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「住宅法」增訂的「公益出租人」租金收入每屋每月享有不超過1萬元免稅額,將自2018年5月申報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首度實施。公益出租是指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,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,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,超過限額者,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。 該局舉例,某「公益出租人」2017年度出租一屋,每月租金收入1.5萬元,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,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,則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。 原發文處:http://pse.ee/5RT6Z